简介:
作为辽宁省首部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73条,分别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部门职责、一般食品生产经营、“三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投诉举报奖励、法律责任等方面重点进行了规定。
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一种特殊业态,“三小”一方面方便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在扩大就业和促进创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其生产经营条件简单、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低,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条例》规定,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要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食品摊贩要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卡,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1年。同时鉴于“三小”生产经营条件有限,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禁止性生产经营目录,具体目录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就业务量日渐增长的餐饮服务外送和进口食品等经营行为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条例》也作出回应。《条例》要求餐饮服务外送使用专用封闭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容器、用具和温度均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要求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等内容与检验检疫证明的一致性。
为体现该省立法特色,确保相同违法行为在全省范围内受到相同的处罚,减少监管人员的裁量空间,《条例》将罚款金额均设置为定额罚。考虑到“三小”具有“小、散、低”的特点,《条例》视不同的情形分类进行了规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强化教育和引导功能,如未公示许可证、登记备案卡等信息的,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予以处罚;对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如“三小”无证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违法生产、经营禁止性食品的,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文/刘丙申 记者李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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