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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实施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

时间:2016-08-02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编辑:李国光 华成明

简介:

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实行。《办法》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被授权人(食品安全总监)需要满足的条件、履行的职责、日常管理均做出了详细规定,而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制度和任命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则建立了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沟通、衔接的纽带,也建立起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相关负责人深入云南省16个州市,40余个县市区深入调研切实掌握第一手实际情况,并反复广泛征集和听取各州市及各行业协会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后,报请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规范性文件登记、公告和备案,《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7日印发各地,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提出,在被授权人自愿的前提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并在《授权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相关表格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被授权人即为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最高管理者和直接责任人,对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否决权,是食品生产企业的“首席安全官”。《办法》规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在岗员工;无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不良个人记录;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等。食品质量安全总监上任后,需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的质量安全制度、监管措施及发展规划,并对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等事项负责,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虽然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最高管理者,但企业法定代表人才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不因食品质量安全授权行为而变化或者免除。”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杨柱强调,《办法》对云南全省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预计在今年内实现全面实施,对拒不执行的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方面,不予受理取证、变更、换证等申请;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企业拒不执行该《办法》且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4条对企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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