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7月14日讯 今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介绍,《办法》中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
陈谞表示,在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
首先《办法》要求对网络食品通过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帐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
其次《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的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三是《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既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最后,《办法》首先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果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同时《办法》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一是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二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三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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