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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院教授莫于川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制

时间:2016-08-12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编辑:1

简介:

8月4日下午,人大法学院教授莫于川在第三届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座谈会上就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制方面作发言。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规制的理念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建设阳光政府、提高行政透明度的必经途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制具有若干重要的制度价值:一是社会经济生活民主化的要求,这也是履行我国加入WTO对透明度原则予以承诺的要求;二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由于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效果直接影响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就成为保障公民监督权和救济权的必要手段;三是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违法、不当的监管执法行为的控制阀,有利于改善政民关系和政府形象,获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龙头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确立的法律规制的基本框架和要求是:一是明确公开的主体是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二是明确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是明确应当公开的范围和豁免公开的范围;四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制度;五是建立政府信息可分割提供制度;六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七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以此为指引,各地方、各部门曾相继出台相应位阶的实施性法律文件加以具体化,循此,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也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我国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机构近年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取得如下成效和经验:第一,勇于探索创新,注重改进方式方法,特别是注重运用科技手段,搭建信息发布平台供社会大众使用,使相关信息能够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第二,按照服务型政府的精神办事,主动开展旨在为社会经济和公民服务的信息公开工作,服务民生、贴近群众,积极与社会沟通,取得公众认同,改善政府形象;第三,注重柔性执法,将信息公开、说服教育作为执法的前置程序,通过程序解决实体难题;第四,提高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改变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实务中常见的零散、疲软、不规范等现象,与日常工作的结合更紧密。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规制的不足

尽管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已见到成效,但由于实践时间较短、配套制度不够完善、执法信息公开的大环境还不够宽松,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虽然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信息公开意识有所增强,但要彻底转变“为避免失密问责,能不公开就不公开”的传统思维还有距离;二是地方保护主义是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的一个特殊障碍;三是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的获取、整合还有一些体制和技术的瓶颈有待突破;四是公众的信息利用和接受水平还不够成熟,有的食品安全问题检不出来或检不过来,但公众对此缺乏“同情的理解”;五是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对孰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相关法律文本提供的裁量标准不够清晰,只能通过设置低位阶规则摸着石头过河。

总的来看,以行政自我监督为主要特色的原有监督模式之不足已暴露得比较充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有关的突出问题及成因分析如下:其一,参与者的认识水平制约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法制有效运行;其二,法律规范的模糊和空白给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实务造成困扰;其三,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类型化、针对性不足;其四,制度设计仍显粗糙,难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目标;其五,利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所作某些信用评价存在滥用和失范风险;其六,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的监督救济制度软弱乏力。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规制的改善

基于上述分析,谨提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此领域法律规制水平的四点建议:

其一,应当通过立法和修法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范围。立法机关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确立正当的裁量程序和更清晰的裁量标准;行政执法机关也应及时清理、更新、删除那些过时、失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实施性行政规范。

其二,应当完善以法律解释和能动行政为常态的修补机制解决立法滞后。法律的滞后性乃是法律与生俱来的,因而也是不可避免的,固然应立法或修法,对此,能够实时地提供制度支撑的方法有二:一是加强法律解释,最大限度地发挥规范的力量;二是提倡能动行政,发挥行政的积极性。

其三,应当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类型化、精细化。应认真研究掌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的特殊性,以“更及时、更主动、更明确”为理念,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类型化、精细化。

其四,应当扩大公众参与,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机构的外部监督。扩大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共识水平,让人们在实践中完成自我教育,这是既经济又有效的对策;公众参与的另一制度功能是能够弥补现有监督执法模式外部制约的不足。信息公开是监管执法程序的必经步骤,增加公众的参与程度,可增强监管执法的可接受性。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新闻媒体应加强专项普法教育,帮助各类主体准确认知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的特殊意义、基本制度和参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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