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日前,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县、乡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问责。
《办法》首次将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4种情形纳入问责范围,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理念,这在全国是一个创举。《办法》规定,对违反中央、湖北省委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精神,未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年度考核,导致工作受到严重削弱,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问责,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办法》对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要问责的10种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首次将没有落实“四有两责”要求纳入了问责范围,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政责任。《办法》还将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职责;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选择性执法,不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12种情形纳入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问责范围,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办法》规定,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履行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也要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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