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015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广州召开全国食品“三小”地方立法座谈会,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动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地方立法步伐。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各地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的制修订,目前已有内蒙古、陕西、广东、河北、江苏、湖北等6个省份出台了食品“三小”的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按照新食品安全法和《立法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食品“三小”地方立法进程,到今年底前,各地将陆续完成食品“三小”地方立法工作。
关注食品安全
中国食品安全大会组委会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不得复制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6号楼 中国食品安全大会组委会 邮编:100070 电话:010-68232903 63703066-8569